無底價專拍拍賣規則

無底價專拍 拍賣規則

  1. 拍賣前事項

    • 鑑定物品:參與本公司拍賣之競投買家,應於拍賣進行前自行評鑑審定。本公司不對買家就競投物件或標的作任何保證。

    • 拍賣品狀況:本公司在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已善盡可能之注意義務標明顯著的損壞。競投物件或標的之狀況請悉以實品為主。

    • 目錄說明: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考使用,如有錯漏或疏誤,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所為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之拍賣品價值陳述。

    • 參與競投責任:參與競投買家保證於拍賣前,均已充分詳閱,競投物件或標的之實際狀況與目錄說明,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已全然了解。

  2. 拍賣進行事項

    • 本公司可免費代表該買家進行書面競投並就買家身分予以保密。惟委請本公司進行書面競投時,就參與競投之物件或標的列明競投單之「最高限價」。直接委託「購買」或採無限價競投委任將不獲接受。

    • 如參與競投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亦可選擇透過電話競投,但必須於拍賣舉行期日開始時間前24小時前,以函件或傳真等書面文件確認。

    • 參與競投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請親自出席競投。

    • 相關新台幣、人民幣、美元等幣別之匯率以拍賣當日,台灣銀行公告匯率為準。參與競投買家於標得競投物件或標的而與本公司結帳時,悉以新台幣為交易幣別。

    • 拍賣官權限: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可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遇有誤差或爭議重新拍賣之權利。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悉以本公司之拍賣記錄為準。

    • 競投判定: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及顯示對最高出價競投者之接受,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拍賣合約之訂立。

    • 風險之移轉: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非指所有權),在拍賣合約訂立日起7日後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時,轉移由買家承受。

  3. 拍賣後事宜

    • 服務費用計算: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服務費以買價之20%計算。

    • 現場結帳取貨回饋聲明:拍賣當日完成現場結帳並取貨者,享有本公司行政回饋1%服務費。

    • 買家需於拍賣合約訂立日後7日內全額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服務費等所有應支付費用)。

    • 拍賣品包裝及運送:所有拍賣品之包裝及搬運相關費用全由買家自行處理。

    • 包裝及運送之介紹: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受委託運輸服務或介紹承運廠商資料,拍賣品之包裝及運輸風險全由買家自行承擔。

  4. 膺品之處置:

    買家於認定拍賣品係贗品時,需符合下述條件,始得向本公司請求退還款項,惟本公司將於收訖委託該拍賣品之賣家返還已收取價金並支付相關費用後,始退還款項予買家:

    •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拍賣品係贗品之原因及依據。

    •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日內,由兩位在該拍賣品所屬領域夙有聲譽之公正、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14日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經本公司確認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當日完全相同。

    • 買家未就該拍賣品設定質權或任何權力予他人。

  5. 棄標情形:

    得標買家若不願履行承買義務及權利而棄標,仍須支付本公司所有買方及賣方依據本規則應支付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買方應支付之服務費及落槌價、賣方應支付之各項開支,以及其他因此造成本公司之各項損失與賣方要求本公司賠償金額,均由該得標買家負責支付及賠償。

  6. 其他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買家或賣家未另約定事項,或其他合約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拍賣紙本目錄後刊載之拍賣規則條款為準。

拍賣(買家)於購買結帳或收托運輸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本公司客戶服務部聯絡。